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方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城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政办【2021】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现将调整后的清单予以公布。
方城县2023年度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2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变更(备案)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3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 清税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 免于核查 | |
4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地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5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备案)登记 | 地址的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 项相关证明。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6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7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备案)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8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7】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9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8】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4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0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1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6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2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3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8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4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5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30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6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7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8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19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20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35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21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36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 免于核查 | |
22 |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声明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免于核查 | |
23 | 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2018修订)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在线核查 | |
24 | 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 | 死亡证明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协助核查 | |
25 | 方城县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1、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条: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等证件的;(2)可以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供养或依靠政府、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3)可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5)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6)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7)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残疾人合法权益的;(8)请求保障无固定生活来源老年人合法权益的:(9)申请事项法院已立案并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先试,对河南籍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实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全覆盖。 | 免于核查 | |
26 | 方城县司法局 | 专职律师执业初审 | 1、人事档案存放证明;2、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免于核查 | |
27 | 方城县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材料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 免于核查 | |
28 | 方城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 | |
29 | 方城县卫健委 | 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在线核查 | |
30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
31 | 方城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05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06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07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08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09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 |
32 | 方城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 | |
33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
34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
35 | 方城县卫健委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证书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医【2019】31号) | 在线核查 | |
36 | 方城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 |
37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关于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在线核查 | |
38 | 方城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5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 |
39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现场核查 | |
40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执业地址)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中医〔2018〕6号)第三条:(二)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医疗机构迁建或增设新的执业地址,应提交本文件第二项第三款4、5、7、9、11项,并接受执业登记机关的现场评审。 | 现场核查 | |
41 | 方城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第五条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3、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整体迁建或增设分院区应提交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4、5、7、9、11项材料,并接受现场评审。 | 现场核查 | |
42 |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验线 |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 现场核查 | |
43 |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 |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 免于核查 | |
44 | 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 |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免于核查 | |
45 |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营业执照 | 1、《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在线核查 | |
46 | 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营业执照 | 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2、《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在线核查 | |
47 | 方城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12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制定 | 现场检查 协助核查 | |
48 |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会计等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征信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协助核查 | |
49 | 方城县公安局 |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 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全省公安机关城区、建制镇、建制乡户籍公安派出所和有户籍管理业务职能的派出所均适用本规范。县(市、区)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设立的户籍室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出生登记: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 在线核查 | |
50 | 方城县公安局 | 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 在本县务工、就读、居住证明 |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第一条: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人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一)居民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三)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地公安机关要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信息为准,严格核验申领人身份信息。第二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居住证;(二)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三)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四)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 现场核查 | |
51 | 方城县商务局 | 其他发卡企业备案登记 | 营业执照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 在线核查 | |
52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协助核查 | |
53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2条:“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协助核查 | |
54 | 方城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证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2条:“从事大中型客货车营运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经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人在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 协助核查 | |
55 | 方城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新办 | 1、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营业执照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49号)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免予核查 | |
56 | 方城县民政局 | 公益性养老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现场核查 | |
57 | 方城县民政局 | 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现场核查 | ||
58 | 方城县民政局 | 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现场核查 | ||
59 | 方城县民政局 | 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现场核查 | ||
60 | 方城县民政局 | 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现场核查 | ||
61 | 方城县民政局 | 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备案 | 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 现场核查 | ||
62 | 方城县民政局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亲属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现场核查 | |
63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现场核查 | |
64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免于核查 | |
65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66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67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68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69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0 | 方城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1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现场核查 | |
72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免于核查 | |
73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4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5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6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7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8 | 方城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免于核查 | ||
79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在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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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在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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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方城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垃圾 清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在线核查 | |
82 | 方城县房产管理中心 |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 |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 |
83 | 方城县房产管理中心 |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 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通过,建房〔2010〕53号)第二条第(九)项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 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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