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党组成员贺松玉担任审判长。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贺松玉仔细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全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认真组织法庭调查,仔细听取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在贺松玉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和陈述。
作为被告的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明晓认真倾听了原告提出的诉求、起诉理由和质证意见等,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依法回应了原告诉求,并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充分履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职责。整个庭审规范有序、程序严谨,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近些年来,方城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真正做到让老百姓“告官又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发声”,持续推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合力化解各矛盾纠纷,有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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